按照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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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定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的日常行为,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兼具合理性。若公司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员工也只有被迫接受,显然是有失合理性的。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个用人单位依据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还支付了高额补偿金的案例。某学校与甲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年8月-年8月,同时某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上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三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主管级别双倍处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开除。年2月甲签收了《员工手册》。后因甲经常出现上下班打卡,但是不在岗的情况,一个月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造成不好的影响。随后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送达了《警告书》,可甲继续旷工,某学校给甲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书。甲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了甲的其他请求,甲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多元。学校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本案中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迟到、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且学校声称甲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甲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甲旷工的事实,所以学校仅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多万元。由此案例我们知道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应只简单地考虑其合法性,还要考虑其合理性,同时在规章制度的应用上一定要完善程序,这样企业在举证上才不会那么被动。要想拟定真正适合公司的一份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请找“企业法税顾问”,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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