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uationseason
毕业季
又是一年毕业季,总以为毕业遥遥无期,转眼就各奔东西。有的人选择继续读研深造,有的人选择提前步入职场,无论如何选择,人生有梦,各自精彩。然而,对于选择步入社会的那部分毕业生而言,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就是就业。面对高校举办的一场又一场形形色色令人眼花缭乱的招聘会,毕业生们既心动又忧虑,因为这里充满了机会,也蕴含着风险。本文笔者拟通过对既往案例的实证分析,意图从司法实践中探究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风险,希望借此能为即将步入社会的毕业生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一、就业协议书性质的认定
→司法案例(1)李某与天津市某区教育局合同纠纷案(﹝﹞津02民终号)。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某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主张该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看,均不属于劳动合同,被告主张该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制,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2)某传媒有限公司与董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天民三终字第44号)。法院认为:“该协议只是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性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就业目的,但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故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就业协议”,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3)邵某与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云民初号)。法院认为:“就业协议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风险提示(1)就业协议书为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性协议,签订就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相当于现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预约合同),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一旦违反就业协议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依法成立的就业协议书,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条、条、条规定的情形,自协议成立时即生效,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亦为有效。
二、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司法案例(1)马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豫民初号)。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但因该协议书并未对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陈某与被医院人事争议案(﹝﹞渝民初号)。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于年2月20日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金.00元,该协议约定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该金额没有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原告违约,应向被告支付该约定的违约金.00元。”
(3)某疾控中心与杨某合同纠纷案(﹝﹞元民一初字第26号)。法院认为:“杨浩华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元过高,要求进行调整,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元,而元江疾控中心又无证据证明因杨浩华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依法酌情支持由杨浩华给付元江疾控中心违约金元,对过高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1)就业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金金额的,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就业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金金额的,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干预、调整为例外。(3)当事人要求增加或者降低违约金金额的,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大于或小于约定违约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违约情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当地经济社会水平、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岗位及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三、赔偿损失的认定
→司法案例
(1)朱嘉玲与天津晴丰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津民初号)。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的内容,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被告原因原告丧失了一次就业机会,且如不解约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数额以双方约定的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确定,即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路费.5元一节,因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确实存在,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景诗与辽宁省健医院合同纠纷(()辽民初号)。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现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及交通费合计数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租房损失及交通费本院无法支持。”(3)邵宗升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云民初号)。法院认为:“违约金系合同补救措施,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中约定5元违约金已足够弥补原告参加招聘会及签订协议之相关交通费、伙食费及住宿费之支出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该项费用之具体数额;因原告参加招聘、签订协议时为在校学生,其提出按照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到昆明参加招聘的费用元、到保山签订协议费用元及误工费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1)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系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补偿,其贯彻填补原则,原则上应当以弥补用人单位因招录毕业生而付出的成本、费用损失及预期利益为主要功能,并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2)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时,应举证证实损失为直接损失且已确实发生,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3)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提出赔偿损失诉求的,鉴于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在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情况下,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获利,法院在判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对其赔偿损失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四、对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建议
1.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与招聘单位就满足何种条件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作明确约定,最好就双方权利义务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避免工作后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对违约条款和违约金给予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