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林区、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为做好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年补偿)、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2.应届毕业当年在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今年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推迟到年1月份)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4.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二、申报时间7月1日-7月15日(双休日除外)三、申报程序(一)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递交以下资料: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要提交1—7项资料,、年毕业学生只需要提供第1项材料。(二)审核材料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隐私,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应立即撤下公示信息。8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报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联系机制,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实施工作。各高校要协助做好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相关材料准备工作。2.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人人知晓。各高校要将政策宣传到所有应届毕业学生,引导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按程序申请学费补偿。3.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真实、准确。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浠水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年7月1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可下载打印
↓↓↓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高校毕业生(部属高校除外)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申请学费补偿使用。2.填写申请前,请在表头上注明毕业时间和申请年份,如:年毕业第1年申请;年毕业第2年申请;年毕业第3年申请。3.就业时学历勾选应届毕业就业时学历,学制填写完成毕业时学历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一般为2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读硕士正常学制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一般为2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计算学制,攻读连读之前的学制不计算在内。4.年缴纳学费:填写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年毕业第1年申请如保存了学费收据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作为申请资料提供,如未保留学费收据等资料,可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知姓名、毕业时间、专业、身份证号后,申请高校协助提供缴纳学费相关说明。湖北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可在“湖北省学生资助网”上查询。年缴纳学费标准按照收据上学费标准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说明填写。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5.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6.每年申请补偿学费:(一)年学费标准在补偿最高限额以内的:(1)本专科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2)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年,四舍五入到“元”。(二)年学费标准超过补偿最高限额的:(1)专科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正常学制/3年;(2)本科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正常学制/3年;(3)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正常学制/3,四舍五入到“元”;(4)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正常学制/3,四舍五入到“元”。7.就业单位:填写申请补偿年度所在的就业单位。8.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填写申请补偿年度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需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9.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主要审核工作时间及编制信息,在乡镇机关及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编制在乡镇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大学生村官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审核,在其他单位就业由县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五点说明
1
有关大学生村官申报学费补偿材料申报的说明
37个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近日,省委组织部向相关县市组织部发文,对大学生村官申报学费补偿的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毕业生申请材料由当地组织部收齐后集中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请各地按照省委组织部明确程序配合当地组织部门做好大学生村官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工作。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年6月28日
2
关于基层就业学费作年限有关事项的说明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学费补偿申报对象为“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部分地方反映,部分学生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经相关部门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已明确签订了服务协议,且服务期低于三年的,不在学费补偿申请范围;2.通过正式招考录用到就业单位,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对象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由就业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凭证明材料纳入学费补偿申请范围。年7月2日
3
年7月2日,经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协商下发了《关于基层就业学费作年限有关事项的说明》,提出“2.通过正式招考录用到就业单位,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对象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由就业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凭证明材料纳入学费补偿申请范围。”经与相关部门确认,此说明适合选调生。年7月11日
4
经与教育部联系确认,读本科期间同时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学制可以选本科或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和学费数,但是不能选将两者(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及学费)相加。年7月
5
关于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补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近日,有部分县市向我们反映,在年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报时,有少数符合补偿条件的学生没有申报。经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协商,现就有关补报事项说明如下:1.原则上要求当年符合补偿的学生当年必须申报,以便于各级财政做好预算安排。2.符合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条件的学生因故未在申报当年申报的,在3年有效内可以申请补报。如年应该申报没有申报的,年组织申报时可以提出补报申请,最迟必须于年组织申报提出补报申请。3.申请补报的学生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表头要注明补报时间,如“补报年毕业第1年申请”,相关部门盖章或负责人签字日期按填写申请表时的实际时间填写。4.申请补报的学生申请补报时要另行提交一份补报说明,注明补报原因,并声明没有重复申报,并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他程序和要求与正常申报一致。5.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报学生材料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得补报,以前年度已正常申报的学生不得补报,不得出现重复申请情况。6.各地在汇总报送《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时,对于补报的学生要在“申请年数(第*年)”栏加入“补报”信息,如补报第1年,填写为“补报1”,补报第2年,填写成“补报2”。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年7月1日
温馨提示一
湖北省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高校协助提供学费缴纳说明的学生,请将姓名、毕业年份、专业、身份证号、接收说明电子邮箱、QQ等信息通过电话或邮箱告知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查询后出具说明通过拍照或扫描方式发送给学生。
湖北省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学费说明联系信息序号学校名称联系办公电话1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三峡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湖北师范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7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武汉商学院-汉江师范学院-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汉口学院-武汉工商学院-武昌理工学院-武昌工学院-文华学院-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武昌首义学院—武汉学院-转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湖北商贸学院-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武汉传媒学院-武汉晴川学院-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三峡大学科技学院-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2鄂州职业大学-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仙桃职业学院-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7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0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01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长江职业学院-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1596546荆门职业学院07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天门职业学院-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武昌职业学院-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职业学院-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黄冈科技职业学院-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光谷职业学院-8718170荆州教育学院21湖北孝感美珈职业学院-温馨提示二
部属高校名单,供核对学费补偿是否属于部属院校使用,可使用“CTRL+”查询是否属于部属院校,此名单不含科研院所。如与实际名单不一致,可在教育部网站查询。部属高校学费补偿由按照相关规定学生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
部属高校名单序号学校名称所属部门所在地区北京市1北京大学教育部北京市2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北京市3清华大学教育部北京市4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北京市5北京化工大学教育部北京市6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北京市7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部北京市8北京语言大学教育部北京市9北京交通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0北京邮电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育部北京市1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3北京林业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4中国传媒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5中央财经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6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北京市17中央音乐学院教育部北京市18中央戏剧学院教育部北京市19中央美术学院教育部北京市20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部北京市2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部北京市22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直管理局北京市2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24北京理工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北京市25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总局北京市26国际关系学院安全部北京市27华北电力大学教育部北京市28外交学院外交部北京市29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育部北京市30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育部北京市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北京市33北京协和医学院卫生部北京市34中华女子学院中直管理局北京市35中央民族大学国家民委北京市36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37中国科学院大学中科院北京市38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科学院北京市天津市39南开大学教育部天津市40天津大学教育部天津市41中国民航大学民航总局天津市河北省42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43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地震局河北省44华北科技学院安监总局河北省4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部河北省大连市46大连理工大学教育部大连市47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运输部大连市48大连民族学院国家民委大连市辽宁省49东北大学教育部辽宁省50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部辽宁省吉林省51吉林大学教育部吉林省52东北师范大学教育部吉林省黑龙江省53东北林业大学教育部黑龙江省54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黑龙江省55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黑龙江省56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农业部黑龙江省57黑龙江农垦科技学院农业部黑龙江省上海市58复旦大学教育部上海市59同济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0上海交通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1华东理工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2东华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3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5上海财经大学教育部上海市66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总署上海市67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总局上海市江苏省68南京大学教育部江苏省69东南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0中国矿业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1河海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2江南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3南京农业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4中国药科大学教育部江苏省7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省76南京理工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省77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江苏省安徽省78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安徽省79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安徽省浙江省80浙江大学教育部浙江省厦门市81厦门大学教育部厦门市福建省82华侨大学国务院侨办福建省山东省83山东大学教育部山东省青岛市84中国海洋大学教育部青岛市85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育部青岛市河南省86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安部河南省湖北省87武汉大学教育部湖北省88华中科技大学教育部湖北省8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部湖北省90武汉理工大学教育部湖北省91华中师范大学教育部湖北省92华中农业大学教育部湖北省9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部湖北省94中南民族大学国家民委湖北省湖南省95湖南大学教育部湖南省96中南大学教育部湖南省97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总装备部湖南省广东省98中山大学教育部广东省99华南理工大学教育部广东省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总局广东省暨南大学国务院侨办广东省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农业部广东省四川省四川大学教育部四川省西南财经大学教育部四川省西南交通大学教育部四川省电子科技大学教育部四川省西南民族大学国家民委四川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民航总局四川省重庆市重庆大学教育部重庆市西南大学教育部重庆市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教育部陕西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部陕西省陕西师范大学教育部陕西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部陕西省长安大学教育部陕西省西北工业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陕西省甘肃省兰州大学教育部甘肃省西北民族大学国家民委甘肃省宁夏北方民族大学国家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兵团石河子大学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大学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源:浠水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长按解锁编辑:柯倩编审:蔡志诚主管:浠水县教育局
联系-
QQ投稿:“浠水教育”通讯群
喜欢这篇文章的人也喜欢······?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工作举报平台?最后一天!县教育系统教师招聘报名动态实时看,速戳!?文明之花在浠水校园绽放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