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3学年时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实习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合格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作准备,并在第5学期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修读申请,填写《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审批表》,并商定第4学年课程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办法,经本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后,方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廊坊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本科生辅修其它专业,修满其规定学分且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该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不合格,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不合格课程毕业前可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于(当年9月、次年3月)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考试,经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的或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考试的不予安排考试,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和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凡结业的学生,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经次年补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一)本科学生到第5学期末各学期累计所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的四分之三时,所在学院(系、部)应给学生以警示,受警示学生应根据学分差值,制定以后学期学习计划,必要时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二)毕业学期达到留级条件时,或在校期间经重修后到毕业学期时,累计仍有8门课程不及格的,不予毕业,不予参加毕业前补考,应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在校学习,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三)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按期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以下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学籍姓名的身份证、户口页;

(二)变更姓名或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户口页;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四)学生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五)学生如实填写的《河北省高等学校信息更改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五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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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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