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资助政策

为了帮助进入我校的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在市教委、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目前我校已经建立起包括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我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元,最高不超过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年每学期均获得校级一等综合奖学金;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2.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组织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待国家财政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五)相关事项

1.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详见《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峡学院学〔〕号文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每学期均获得校级三等及其以上综合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当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重灾区学生优先。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2.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组织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重庆市教委批复、市财政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五)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详见《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峡学院学〔〕号文件。

四、综合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应用技术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标准

等级

比例

标准

5%

元/学期

10%

元/学期

20%

元/学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按下列条件参评:

(1)一等奖学金无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10%内;

(2)二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某门课程重考面大于60%,允许该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30%内;

(3)三等奖学金无重考(若该班有两门课程重考面大于40%,允许该两门课程有重考),各科学习成绩排名至少排在班级人数的60%内;

(4)期末考试因事、病缓考者,只能参加三等奖学金评比(考研、因公事除外)。

(四)评审与发放

1.学校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上学期的成绩及表现进行评审和发放。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只参加评定综合奖学金,不再发奖金。

2.一年级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3.获奖学金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按标准及比例严格审查,提出意见报校学生处审批。各二级学院在报送各项奖学金名单时,必须附上该生的各科学习成绩及排名、综合测评及排序情况说明。

五、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一般贫困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本学年度内挂科科目不得超过4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当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重灾区学生优先。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2.各二级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并进行资格认定,由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重庆市教育厅批复后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五)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详见《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峡学院学〔〕号文件。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一)资助对象:退役士兵(退役之后参加高考考入我校的学生);征兵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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