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高校学生组织的政治性,学生工作的先进性、群众性,抓住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时机,形成科学有效、易于实施、有利于发掘和发展优秀人才的高校学生干部管理机制,根据《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重庆市学生联合会负责对全市高校学生干部进行宏观工作指导,定期对各高校学生干部进行工作考核与表彰。高校团委负责统筹校内学生干部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兼)职团干部负责本校各级学生干部的管理。第三条高校学生干部根据层级归属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级:(一)市级学生干部,即重庆市学生联合会主席、驻会执行主席、秘书处下设各部门(直属中心)副部长及以上干部、重庆市大学生专项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及以上干部等。(二)校级学生干部,即各高校团委学生委员(含学生副书记)、团委下设各部门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生社团副会长及以上干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校级学生工作机构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等。(三)院(系)级学生干部,即各学院团委(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委员(含学生副书记)、学生会(研究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院级学生工作机构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等。(四)基层学生干部,含学生党支部干部、年级干部(含年级团干部)、班级干部(含班级团干部)等。第四条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坚持以同学为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第二章高校学生干部的选拔第五条选拔任用高校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政治坚定原则;(二)品学兼优原则;(三)团结同学原则;(四)民主、集中、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六条高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勤学。按时保质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良,无必修课程不及格情况。(二)修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修养良好,自取得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明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行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考验。具备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自觉在学习、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笃实。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与普通同学打成一片,有较强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为青年志愿者,且已登记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得少于30小时(新生年级的学生干部可不受此限制)。第七条高校学生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学生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破格提拔的优秀学生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深受广大同学爱戴,在其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第八条高校学生干部选任聘用流程的一般性规范:高校学生干部的选任聘用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公推直选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履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高校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九条各层级高校学生干部选任流程的具体实施规范:(一)市级学生干部的选任市级学生干部的选任应当由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专项测验考试和实习锻炼。(二)校级学生干部的选任校级学生干部的选任应由校团委或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选聘规范,积极通过团代会、学代会等方式公开选拔,并报经市学联审批确认。(三)院(系)级、基层学生干部的选任参照校级学生干部选任聘用流程执行。(四)学校认定的其他学生工作机构干部的选任聘用应遵循高校学生干部选任流程的一般性规范,并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第三章高校学生干部的考核第十条高校学生干部的考核一般一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校团委或该学生组织主管部门、上级学生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为保证考核结果客观、有效地反映高校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情况,高校学生干部的考核主体应当包含学生组织分管老师、学生组织成员代表、普通同学代表、普通教职员工代表等。第十二条考核实施者可通过专项调查、个别谈话、检查工作、工作汇报等多种考核方式和渠道,全面了解任职学生干部的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在高校学生干部履职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核:(一)思想政治素养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是否积极要求进步等。(二)学习态度与成绩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干部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期末考试成绩情况、是否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情况等。(三)品行道德修养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是否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起模范带头作用等。(四)工作业务实效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能力,是否能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切实服务等。第四章高校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高校学生干部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反映广大学生诉求,参与并监督学校各项有关学生利益事务的协商与决策。(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重庆市学生联合会任职工作的权利。(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其工作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六)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奖学金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等相关测评中享受第二课堂加分。(七)按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模范遵守宪法、各项法律规定、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诉求。(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五)认真组织符合学生兴趣爱好和成长需求的各类课外活动。(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七)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八)争做网络文明使者,积极传播正能量,并带动广大同学文明上网、清朗网络。(九)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五章高校学生干部的辞职免职第十六条实行高校学生干部辞职免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干部应主动辞职或被免职的情形:(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三)任职期间有1门专业必修课或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学习成绩达不到中等水平(学期成绩平均分排名班级前60%)。(四)以权谋私,意气用事,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影响不良者。(六)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第十八条辞职需由本人递交辞职申请,交所在组织审核,完成档案变更,正式离职。第十九条免职需由所在组织经讨论决定后,起草并公布免职决定,完成相关免职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各高校,市属中等学校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各高校学生组织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于年1月1日起实施。
美编|吴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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