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之
目录
博雅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7
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读,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需在入学满一学期后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院系同意,学校审核、公示、批准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生转专业参照《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公示并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8
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三)学生因创业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学校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休学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复学时应持健康诊断证明、退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对申请复学学生的身份信息、身体与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据具体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原专业停招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
9
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或四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成绩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而未作处理,一学年内经补考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三)超过两次留、降级或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四十九条因第四十八条原因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告,公告15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五十一条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退学学生退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
10
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课程考核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规定,毕业前可集中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合格的;
(三)自主学习类课程修读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四)体质测试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含补作论文、补修自主学习类课程,下同)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未向学校申请补考,或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以后不再给予机会,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生学完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入学未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
11
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一)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
(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三)本人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或高考报名登记表)。
经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符合变更要求的,予以变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学业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12
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邢学院教字[]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做最好的老师
我做最好的学生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