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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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归纳

教师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拖延不出具离职证明,不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法院判决学校违反法定义务,应为教师出具离职证明,并转移社保、档案关系。

案情聚焦

黄某系重庆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双方为人事关系。年9月23日,黄某与某医专签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协议书》,双方约定某医专资助黄某到重庆医科大学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黄某应从毕业时间起最少在某医专服务满8年。年8月,黄某取得博士学位后,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年9月1日,某医医院临床岗位工作。年12月1日,医院签订《人员外出进修协议》,双方约定,黄某进修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并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学校实际拨付发放;某医专在进修结束后,应回单位工作满五年。年3月31日,还在进修期间黄某向某医专提出辞职。在进修期满后,黄某未回某医专处工作,分别于年7月13日和年12月1日向某医专申请辞职。年12月13日,黄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医专为其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年12月29日,某医专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称

黄某于年9月1日开始在某医专处上班,任教师和医生工作。年5月31日黄某向某医专提出了辞职。某医专于年8月停发工资。至今某医专方没有为黄某办理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为此黄某依法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于年12月14日收到该委下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黄某向法院诉请:1、依法判决某医专为黄某办理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手续;2、依法判决某医专为黄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某医专称

黄某到重庆医院进修期间其后,分别于年3月31日、年7月13日、年12月1日向某医专提出辞职申请,某医专以《教育协议书》《医院人员外出进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不同意辞职。黄某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限未满情况下,拒绝到某医专处服务,违反约定,属于不诚信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1、黄某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

法院裁判

劳动自由,是劳动者一项基本人权,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从事的工作,不受制于他人。《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黄某在第一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被同意后,又于半年后在年12月1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认定此时双方聘用合同解除。因此,某医专应在聘用合同解除之后,为黄某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劳动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可另案解决。综上,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请。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是其法定义务。离职证明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离职后各个方面都会用到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单位离职证明;在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时,工作年限涉及到劳动者的年休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各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因此,离职证明也是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有效证明;另外,在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也会用到这份证明,可见,离职证明与劳动者息息相关,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产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此情形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笔者建议先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一般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可快速解决;若投诉无果后再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黄某与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及档案关系。黄某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因黄某与某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黄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也可以另案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劳动自由,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劳动者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

案例索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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