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和学校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疫情防护、安全责任、诚信守法等相关教育活动。在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护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自我防范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提升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二)伪造或提供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的;(三)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武汉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学生返校后,应自觉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从重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处理。
(一)学生未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故意瞒报、错报、误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二)不遵守学校安排,未按时参加核酸检测的;(三)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四)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五)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阻止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六)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安排的;(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不主动告知报备,不主动采取防护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八)在明确出现“物传人”风险情况下,不按规定在指定位置接取外卖、快递的;(九)校园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造谣起哄、误导他人,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校园秩序的;(十)违反防控工作要求,在校园内聚众饮酒、互串寝室聚集、聚餐等,且不听劝告的;(十ー)在校内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维护校园安全,遵守校园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疫情传播事故的,从重从严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二)拒不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接受信息查验,与相关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的:(三)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采取翻越围墙、校门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的;(四)未经所在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擅自离校外出的;(五)在学校批准的离校时间段内,未按时返校销假的;(六)其他违反校园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理。
(一)利用网络传播散布谣言的;(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违反国家疫情防控相关方针政策,有悖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言论的;(三)参与违法网络组织或妨碍疫情防控活动有效推进的。第七条
其它违反上级部门、学校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参照《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违纪行为者,已具备评优评奖资格的,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是党、团员的,按照党纪、团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所有受处分的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ニ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不聚会不出门
勤通风戴口罩
多洗手勤消毒